映象网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徐无己 王淑娟)张华(化名)与李福(化名)是相识几十年的老友,两家关系十分融洽。却不想2020年,两家人因为钱财纠纷闹上了法庭。
基本案情:2010年底,李福因在息县县城经营生意多年,资本与人脉都打下了基础,遂邀请张华与其合伙经营,共同致富。两人商定:李福负责所有资金投入,占股70%,张华负责经营中对外关系协调和对内人员管理,占股30%。虽然约定如此,但在二人共同合伙经营过程中,张华也投资了50万元,并于2012年分两次打入李福的账户中。2013年10月,李福与张华合伙的项目结束,经结算,张华除收回投资的50万元外,又获得各项利润200万元,双方均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
此后,李福生意经营顺利,很快积累了上千万资产,但张华由于投资失利,资不抵债。张华没有办法,只得找昔日好友借款,以度难关。
2020年5月,张华因未能向李福借到资金,遂持上述2012年的打款凭证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诉求李福还款。
庭审中,李福与张华情绪都十分激动,对抗激烈。李福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对张华的诉求进行抗辩,但是张华并未继续提交证据对抗李福的抗辩。眼见事情愈演愈烈,为了化解矛盾,也为了两家的情谊,承办法官决定先行调解,但庭审调解并未成功。
休庭后,徐法官依据张、李二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再次进行了调解。然而,张、李二人都不愿退让。在调解未果后,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依法驳回了张华的诉求。该案宣判后,张华不服,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该案终于落下帷幕。
法官说法: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逐渐占据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数量的首位,其中出借人虽持相关债权凭证,但经法院审理败诉的案件不在少数。该案中的当事人原本为多年好友,张华诉讼的依据并不是其向李福出借的借款,而是其与李福合伙的投资款。该笔投资款已经在二人结算后清偿,李福出具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推翻了张华的诉求。张华仅有打款凭证,无其他证据进行对抗,未能继续举证,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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