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曾岩 赵伟晶)“请您根据提示如实填写诉讼费退费信息。”“请您仔细核对一下您填写的银行卡号是否正确,填写的账户名是否和实际开户名一致。”
2022年10月9日一大早,就职于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的陈先生在法院书记员的指导下填写了《诉讼费退还账户确认书》。和以往不同的是,必须亲自“跑一趟”法院填写诉讼费退费信息的陈先生,在九百公里外“一趟也不跑”就实现了“一键退费”。这要得益于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线上退费通道的开通。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诉讼费退费信息化改革工作部署,自2022年10月8日起,息县法院全面开展诉讼费退费信息化试运行工作,并率先解锁诉讼费线上退费新场景,次日即指导当事人成功完成了首笔线上退款申请,一周之内便将费用退到了陈先生的账户。
而优化当事人退费体验的脚步并未就此停歇。为了让“线上退费”释放更多便民红利,针对诉讼费退费慢、手续多、异地申请难、流转周期长等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普遍反映的难点痛点,息县法院以《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实施方案》为参照,借鉴他山之石,迅速完善诉讼费退费信息化改革配套措施,精准运用 “加减法”完善线上退费司法服务。
一方面,在申请渠道、便民服务上做“加法”。在立案阶段即引导当事人正确填写“退费所需的账户信息”。对于已经在立案阶段正确填写并确认退费信息的,变“申请退”为“主动退”,案件生效后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官直接根据确认信息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发起退费流程。同时释放数字红利,对于网上申请立案或不便到法院确认退费信息的当事人,可选择线上退费方式,真正实现了“群众不跑腿,数据来跑路”。线上申请退费通道开通后,息县法院还将线上退费操作流程编印成《线上退费当事人操作手册》,放置于诉讼服务大厅便民服务台,确保群众看得懂、会操作。
另一方面,对申请材料、审批手续做“减法”。以往当事人申请退费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生效裁判文书、诉讼费发票等材料,经法院逐级审签后对接银行才能退回款项。试运行工作开展后,只需确认退费信息即可发起退费流程,大大减少退费诉累;又改变层层审签为点对点审批,极限压缩审批时间。经点对点审批后,法官直接将退费信息推送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即可完成退费支付业务,全流程线上发起、线上审批、线上办理。
自试运行工作开展以来,息县法院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共办理线上退费23件,退费成功12件,成功支付金额17万余元,极大地减少了诉讼费退回时长,满足了当事人多元化的退费需要。
看似细微“小”事,实则为民“大”事。近年来,息县法院始终坚持以“小切口”优化营商“大环境”,从网上缴费、码上缴费嵌入审判流程,到线上退费、电子票据形成线上闭环,不仅是技术的迭代,更是司法为民理念的一次次更新。
“一流的营商环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由一项项便民惠企政策绘就,最终因每一个具体执行的人而富有生命力。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为民小事,就能让‘梦想’照进现实。” 息县法院营商办相关负责人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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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汝南县人民法院各党支部相继组织开展专题支部会,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精神,认真领悟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太感谢了,这笔钱真是解决了我们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息县天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说。
皮肤稍显黝黑,衣着朴素,个头较高,走在人群中,看不出他是警察,更不会想到他是一名喜欢破案的派出所民警。他就是息县公安局澺河派出所民警刘家振。
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11月3日,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走进牛屯镇车夫屯村,参与村规民约的研讨修订。
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6天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申请人满含热泪为法官送来锦旗。
11月6日上午,辉县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镇党委书记张进朝,市法院院长刘志飞到大全地村督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破解企业、群众办事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提高服务效能,直接面对群众,了解企业和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在息县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下,息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开展每周一“局长(主任)坐窗口走流程”的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群众满意度,切实做到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为深入贯彻市委、县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提升“两率”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平安创建工作,提高辖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近期,息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积极开展“两率”提升宣传工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认真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紧盯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各个环节,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审执质效,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原告张某购买某置业公司的房屋进行装修后,因暖气管道设施漏水造成房屋装修及财产损失,原告认为某物业公司未按其要求协助办理停暖并且关闭阀门,而某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没有义务协助办理,且已经尽到提醒义务,原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