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彭莹莹)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极大。
2019年6月,王某因煤矿停产陷入经济困境,便对其向市财政局缴纳的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动了歪心思。王某经中间人贾某介绍认识了刘某,捏造了煤矿因生产技术改造需要资金、多次向刘某借款合计202万元的事实,意图通过虚假诉讼套取风险抵押金。2021年12月,刘某将王某及其煤矿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调解后,判定王某及其煤矿应一次性偿还刘某借款202万元。由于王某及其煤矿无偿还能力,执行款便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虚构“假官司”套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看似天衣无缝,只是王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已经掉进了一场精心谋划的骗局。随着执行款陆续到账,刘某及贾某不但没有按照约定将执行款交还给王某,还假戏真做,督促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对王某强制执行。王某顿时慌了神,于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调阅法院卷宗、调查出借人的经济能力、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取银行凭证等方式锁定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当事人刘某、贾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证实了王某、煤矿与刘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该案系虚假诉讼。2022年5月,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后,于同年10月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避免了风险抵押金被非法套取,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有话说:检察官提醒大家通过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借贷事实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妄图非法套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诚信,更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这类行为,检察机关一旦发现,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和治理力度。同时,也告诫虚假诉讼行为人,以虚假诉讼方式套取风险抵押金,很有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到头来不但资金难题没有解决,还让自己背上巨额债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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