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段祖号)开豪车,住别墅,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面临法律严惩时虽迫于压力履行了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需对自己的拒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月,从事个体经营的闵某向汪某借款150万元,在偿还了25万元之后,剩余的借款就一直未付,多次讨要未果,汪某一纸诉状便将闵某告上法院。庭审中,闵某对借款的事实亦予以认可,经过审理,光山法院依法判决闵某赔偿汪某125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汪某没有收到闵某的任何赔偿,于是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光山法院向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闵某置若罔闻。在执行程序中,闵某一直外出规避执行。经多方查证,闵某现住高档别墅,开高级轿车,且在银行有交易流水,实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018年3月,光山法院对闵某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罚款2000元,但闵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同年5月,汪某以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光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拒执情节严重,光山法院还决定对闵某实施逮捕并进行网上追逃。法律重压之下,惶惶不可终日的闵某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很快就履行了判决确定的125万元义务并主动投案。最终,光山法院以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不是摆设,判决不是儿戏。闵某的行为告诉我们,被执行人应尊崇司法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强制性,执行程序中,不可任性无知、恣意妄为、讨价还价,否则难逃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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