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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交警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8-11-0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2018年10月28日凌晨5时许,淮滨县公安局张里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警报指示称:淮滨县张里乡街道粮库北20米左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案。

接到报警后,张里乡派出所执勤民警立刻驱车前往案发现场处理。经现场勘察:伤者为男性约60岁,东西横躺在马路边,地上一滩血迹,后脑有明显碰撞痕迹。肇事者已驾车逃逸。执勤民警见状一边拨打120呼叫急救车,一边向上级领导汇报案情,同时向县公安交警大队通报案情并请求支援。

2018年11月4日,淮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数日连续奋战,严密布控和筛查,最终在张里乡***将交通肇事逃逸者马某发抓捕归案。经审讯,马某发如实交代了案发经过。2018年10月28日凌晨4时55分许,马某发驾驶豫S631**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张里北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里小学大门南侧(粮库附近)时,由于凌晨视线欠佳,马某发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撞到前方同向徒步行走的两位行人,致其中一人当场倒地。由于担心害怕,马某发并未下车查看情况或拨打110报警急救,反之驾车逃离现场。

经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调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马某发,男,46岁,身份证号码:413022********353X,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淮滨县张里乡********,现居住河南省河南省淮滨县张里乡********。职业:务农。犯罪嫌疑人马某发在驾驶载货三轮车前并未考取有效三轮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并未停车查看伤者伤情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却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马某发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现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犯罪嫌疑人马某发因交通肇事逃逸,现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信阳新闻热线: 0376—6365159 邮箱:yxxy2013@126.com)

文章关键词:淮滨县 交警 肇事逃逸案 责编: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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