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王淑娟)春节期间正是人们走亲访友的好时节,在这个本是充满喜庆气氛的节日里,有些人却因为不吸取“喝酒不开车”的教训,在传统佳节与亲人分离,后悔不已。日前,息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批因饮酒所致的危险驾驶案件。
派出所门前酒驾 查你没商量
家住息县岗李店乡的周某浪于2019年1月21日晚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在明知酒后不能开车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轿车回家。周某浪途径岗李店派出所时,被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经检测为93.84mg/100ml。该案于2019年1月30日由息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息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浪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判决周某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无证醉驾泄私愤 证据面前终低头
已过而立之年的魏某举没有形成成熟稳重的处世作风,反而为了泄愤,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多次剐蹭与其有过节的魏某涛的车辆,最终为其不成熟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9年1月14日下午,魏某举在岳母家吃饭饮酒后驾车回家。回家途中见到“仇人”魏某涛的车后,魏某举趁着酒劲多次进行撞击,发泄心中不满,直至魏某涛报警才制止了他的危险行为。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魏某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79mg/100ml。
魏某举在该案庭审过程中一度不承认自己饮酒的事实,但当公诉机关出示了其岳母、妻子的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后,魏某举终于低下了头,认罪伏法。
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举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等规定判决魏某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饮酒后心存侥幸 挪车起步被查获
酒驾引起的悲剧几乎每时每刻都在上演,但是仍有人心存侥幸,如若不及时纠正这样的侥幸心理,有可能在之后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019年1月11日晚,李某某在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附近与朋友聚餐饮酒后,欲将车挪到马路对面的宾馆住宿,刚起步走了没多远就被息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54mg/100ml,当得知自己可能会被刑法处罚时,当即傻了眼。
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判决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酒后驾车不仅触犯法律,也可能会给他人和自己的家庭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在此,息县人民法院再次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醉驾被判刑,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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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下午,息县人民法院政办党支部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组织生活会暨民主评议党员会,与会党员在党支部书记的组织下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对2018年的工作表现进行了自我测评和互相评价。院党组书记、院长祝杰,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付军昌出席了会议。
正月初八,新年的余韵未散,街旁的大红灯笼尚带着节日的温暖,河南信阳息县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已经再次奔赴于执行路上……
为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不断强化对干警的纪律规矩约束,丰富法院文化,提升队伍整体凝聚力,将纪律学习寓教于乐,2019年1月30日,息县法院举办2019“迎新春 话廉政”主题活动联欢会。
近期,息县法院迎来了一群“小客人”,他们是在息县县城就读的小学生,利用寒假期间,在老师和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息县法院,听法治课,与立案、庭审、执行等程序进行近距离接触。
1月23日,清晨6时不到河南信阳息县人民法院院内全体执行干警已经集结完毕。随着执行局长张立才的一声令下,“冬季攻坚”第四次专项执行活动正式开始。
日前,在信阳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四组办公室内,一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干警们几天以来的奔波终于有了结果。
息县法院读书会继2018年召开七期研讨会后,于2019年1月22日下午召开新年第一期读书研讨会。
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做好新一年“两率”提升工作。息县法院于1月21日上午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院党组成员及其他院领导参加了会议。以市委巡察扫黑除恶反馈意见整改为切入点,要求院扫黑办牵头负责,各部门领导认真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整改工作。
1月17日上午,信阳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徐鸿一行来到息县法院,调研指导道交一体化工作。
为深入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美丽乡村,息县法院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将关店乡黄滩村、王岗村作为试点,积极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并定制一千个“十星级文明户”门牌,分发两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