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法院赴千里异地执结一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
罗山法院赴千里异地执结一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
罗山法院赴千里异地执结一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没想到法院执行会这么坚决,就算是借,我也要把这些钱还上。”日前,罗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娟带领执行局干警,驱车530余公里抵达江西省南昌市,在当地法院执行局的配合下,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执行,被执行人黄某见到如此阵势紧张地说到。
2015年4月13日,罗山县某管理局与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消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罗山县某管理局在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订购固定式消防水炮、水泵、变速箱、底座、柴油发动机等器材,总价款93800元。
同年5月12日,罗山县某管理局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了49000元和29800元。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货款后未按合同要求发货,后经南昌市公安局、罗山县公安局训诫后,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愿意履行合同,并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物流发货,罗山县某管理局于2015年8月4日收到货物。但是所收货物中没有变速箱,柴油发动机和水泵型号也与合同约定型号不同。因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罗山县某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罗山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解除该购销合同;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78800元;罗山县某管理局退还收到器材。
判决生效后,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退还货款。
2016年9月28日,罗山县某管理局向罗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罗山县法院向南昌市某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并多次电话联系其法定代表人黄某,督促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但是,黄某总以缺少流动资金、不在江西等各种借口拖延执行。在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该院决定派人前往江西执行此案。当得知黄某正在江西省南昌市时,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许朝地立即带领执行局、法警队干警赶赴江西开展执行工作,并邀请县公安局干警共同前往协助执行。
到达南昌市后,王娟一行来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经开区法院执行局简要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请求他们协助执行。南昌市经开区法院通过技术手段,很快便确定了黄某具体位置,并指引王娟一行前往目的地。
顺利找到黄某后,王娟等人将黄某带到南昌市经开区法院,向黄某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询问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原因,告知黄某缺乏流动资金不能作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理由,并向其言明了拒绝履行将要面临拘留甚至刑罚等严重后果。
眼看无法逃避,又慑于执行威势,黄某便积极联系其亲朋好友,迅速筹得85934元执行款(含货款、诉讼费、执行费、利息)交给王娟等人。
案件执结后,黄某仍心有余悸,表示未曾想到法院执行力度会如此之大,更是因此而差点遭受拘留,早知如此,就提前履行判决义务。
据悉,此次执行是罗山县法院正在开展的“夏季雷霆”执行活动的一个缩影。
“夏季雷霆”执行活动重点在于清理涉党政机关未结案件、涉公职人员案件、涉名人名企案件。活动开展以来,罗山县法院共执结案件235件,执结标的275.57万元,拘留失信被执行人46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19件,判处3案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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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桐柏县法院执行法官执结了三起案件,该三起案件案情相关联,当事人之间关系交错,涉及金额共计53万元,执行干警多次奔赴北京、郑州、周口等地,执行难度大。
申请人石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经执行法官多方努力,在2015年12月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王某未按照该协议履行义务,且长期规避执行,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017年6月1日清晨,申请执行人王某伟手托着一面“秉公执法,一心为民”锦旗静候在办公室门前,当看到承办人吴军走来时,激动地握住他的手说:“没想到你们办案这么神速,你们辛苦了”。
2017年6月1日清晨,申请执行人王某伟手托着一面“秉公执法,一心为民”锦旗静候在办公室门前,当看到承办人吴军走来时,激动地握住他的手说:“没想到你们办案这么神速,你们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