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结伴去游泳 溺水身亡谁之过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许璟璟)炎热的夏季,商城县大多数人都喜欢到铁佛寺水库游泳,尽管近几年政府、社会、家庭对禁止去水库下水游泳监管越来越严,但总有不听话的孩子仗着自己水性好,无视父母苦口婆心的劝说,稍一个不注意就往水库跑。
近日,记者了解到一个案例,一个在法官、社会、家庭多重教育感化下,被执行人迷途知返的故事。
被执行人施某、贾某、熊某因带未成年人胡某去水库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对胡某监管不周致胡某溺水身亡。溺亡者胡某系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对造成自身伤害也应有责任。胡某的母亲樊某曾向施某告知过其儿子心智尚不成熟,施某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多加照顾,被执行人施某亲口答应。但施某作为胡某的雇主仍在胡某的要求下带其去危险水域游泳,未带救生设备,导致胡某溺亡,施某承担一定的责任。同行者贾某、熊某事先参与商议,并一起下水游泳,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到推动作用,亦负有责任。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给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对他们采取了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并且通过电话联系多次沟通,而后被执行人贾某、熊某主动来法院履行义务,一次性结清案款。
然而施某却一直想不过弯,他认为胡某既已年满16周岁,已经出来工作,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该行为负全责,而自己处于对其父母的同情可以考虑给付一部分的补偿。但是施某不懂的是无论对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行如果由于对游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不够、预见不足,与朋友溺水身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至此经过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施某采取15日的司法拘留措施,施某在商城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里,执行法官仍一遍又一遍不耐其烦的去跟施某谈话,在不计其数地感化教育下,施某终于想通了,认识到由于自己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危险的行为给胡某一家造成不可挽回的伤痛,向胡某父母诚心诚意道歉,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不光靠录入黑名单、拘留、罚款等执行强制措施来震慑被执行人,让他们感到法律的威严,也有耐心的谆谆教诲,普法育人,让被执行人从心底真正的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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