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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法院:“执行不能” 请理性看待

2018-04-0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陈洋 许璟璟)被执行人柳某年近七旬,将申请执行人汪某撞成重度残疾,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柳某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赔偿40余万。柳某刑期届满后,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拘留十五日,此时距柳某年满70周岁只差一个月,在柳某年满70周岁后,司法拘留措施对其不可采用。期间,商城法院执行三庭干警多次前往柳某家中督促其履行义务,柳某因年老体弱,收入微薄,亦无能为力。尽管国家每年都有司法救助专项拨款,然而汪某案标的过大,等待被司法救助的人过多,亦难解汪某的“燃眉之急”。案件陷入执行僵局,法院执行员倍感有心无力。

  有少数当事人疑问,不是说“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吗,为什么我们的案件仍然没能执行完毕?

  据了解,“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以本案为例,本就清贫的司机因失误或大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面临巨额的赔偿,而受害者承受了身体与经济上的双重损害,执行人员在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完毕,只能对该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穷尽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当然,“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人员也将在立即恢复执行举措,确保有执行可能的案件得以落实。

  “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人员在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仍会有一些案件最终无法执行,这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我们需要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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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商城法院 执行不能 理性 看待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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