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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提高风险意识 看好自己的“钱袋子”

2017-07-2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陈明) 2014年6月,吕某某因缺少资金周转向袁某借款150000元。2016年4月,双方经结算,吕某某向袁某出具160000元欠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因吕某某迟迟不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袁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潢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吕某某十日内偿还袁某欠款16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吕某某没有自动履行,袁某遂向潢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吕某某发出“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如实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因其拒不申报,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同时执行员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其居住地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吕某某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吕某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袁某也提供不出吕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执行员在向袁某告知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案件的结果,执行法官也很无奈。该院执行局负责人李忠介绍说,“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行惩戒;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尽管我们穷尽手段,仍然有一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最终无法执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本质上说,‘执行不能’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根据民事行为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自负的原则,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那么案件不能执行兑现的风险只能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对像袁某申请执行案这样的‘终本’案件,在5年内,我们每6个月会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次查询,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最大限度保护、实现胜诉人权益。”李忠最后说。

在民间借贷中,不少债权人片面追求高利率回报,降低了风险防范意识,忽视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出借风险的认真考察、评估,最终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结果。对此,潢川法院提醒,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评估,在出借资金前要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信用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切勿为高利迷惑,丢掉了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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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潢川法院 风险意识 债权 提供担保 责编:张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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