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陈明) “禁止被申请人程某某对朱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程某某骚扰、跟踪、接触朱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潢川法院认真落实家事审判改革措施,根据当事人申请,于 8月2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该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朱某某与程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朱某某称,婚后因为生活琐事,程某某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折磨,致使其精神恐慌、痛苦不堪。2007年,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程某某离婚。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双方育有一子,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2017年7月10日,朱某某、程某某又因琐事发生争吵,程某某使用刷子殴打朱某某,导致朱某某大腿处皮肤损伤,朱某某向公安局派出所报警,并于7月13日再次将程某某起诉至潢川法院,请求离婚,同时向该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接到该申请后,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报警的录像资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情照片等综合认定,申请人朱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作出上述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该案承办法官吴琪介绍说 ,“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发出该裁定的申请。裁定作出后,如被申请人违反裁定规定,再实施家暴等行为,将受到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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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农村信用联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优化辖区金融环境,潢川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8月17日至23日开展为期7天的“清收风暴”涉信用联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
8月22日下午,潢川法院刑事庭党支部开展“党员活动日”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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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该院以“基本解决执行难”为契机,结合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通过调整、聘用等方式为执行局充实力量,该局现有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各5人,含驻局警务小组和其他辅助人员共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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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下午,潢川法院法警队党支部召开支部会,开展“党员活动日”学习活动。本次活动由院法警大队大队长李友谊主持,支部党员共7人参加。院党组副书记张强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本次支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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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潢川法院执行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强力执行,先后实施了“春雷行动”“倒春寒行动”“夏季雷霆专项活动”,打出了声威、打出了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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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潢川法院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先后成交15件,成交金额437.61万元,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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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审判责任、补齐工作短板、提升审判质效,加强“以案促改”警示教育。8月8日,潢川法院召开员额法官学习教育暨工作点评会。院党组书记、院长郭长林主持会议并讲话,全体院领导、全体员额法官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法官们说得入情入理,我们心服口服,不争了!”随着张某、赵某的这句表态,一起多年“缠案”尘埃落定。潢川法院民三庭与执行局法官们多日来密切配合、无缝对接的工作,得到了最好的回报。
3月6日,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河南省社旗县法院的法官们走向街头、走进社区、设立咨询台,面向妇女和家庭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暨“三八”妇女维权活动,营造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