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梅倩)2017年10月,息县人民法院接到了来自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函,称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及其妻子徐某丽一案委托息县人民法院于10月25日立案执行。接收案件后,息县法院执行局立刻安排人着手办理。
11月7日,执行干警接到线索,被执行人李某和妻子徐某丽有一辆车,且已知该车的具体位置。接到消息后执行干警决定迅速对该车进行扣押。
当天下午四时三十分左右,执行干警找到该案所涉车辆,但是干警在对车辆进行扣押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第三人徐某坚称此车为自己所有,但是却不愿拿出证件来证明该车的归属,反而是想尽办法对执法进行阻挠,甚至在执行干警决定对该车进行强制扣押时采取暴力方式抗拒执法,最终导致车辆扣押不能。
11月7日下午7时,因徐某阻挠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被依法予以拘留。
11月8日,该案的被执行人李某及其妻子徐某丽终于露面,两人与徐某有合伙生意,车辆归其共同所有。得知此事后两人便匆忙赶来希望能了结此事。但是当天二人并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随即被依法予以拘留。
11月9日暴力抗法的徐某写下了悔过书,并一再诚恳表示是自己的不懂法、不识法,才一时冲动犯下错误。因徐某态度良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天便被解除了拘留。
11月14日,被执行人李某将十万元欠款交到申请人手中,两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于告一段落。
身为案外人,徐某本与此事本无关联,却因一时冲动盲目阻碍执行,致使扣押不能,更致其本人被依法拘留。执行干警在执行工作中依法扣押车辆,属于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均不应当采取任何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否则不仅触犯法律,还会失去人身自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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