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李艳)岳某无论如何也没想到,自己有一天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原本心存侥幸想着在拘留所待几天就可以出来,谁知等来的却是刑事的处罚。
2016年5月,岳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故向张某借款65000元,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岳某未能偿还借款,引起纠纷。2017年12月经新县人民法院判决:岳某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张某借款65000元。
2018年1月,张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22日,执行干警多方查找到岳某后,向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岳某申报其无其他财产,仅在郑州有房屋一套,是他父亲购买的,仅仅是挂在他名下,但并不归他所有。后执行干警让他回家想办法凑钱,谁知岳某一去不返,再也找不到踪影,多次查询其银行存款,也并无收获。2018年5月25日,经申请人张某提供线索,执行干警找到了岳某,并将其带回法院,经过询问,得知其在郑州的房产归岳某所有,上次申报财产属于虚假申报,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岳某已构成拒执罪,故对岳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在拘留到第13日时,岳某仍旧没有拿出一分钱来,通知其亲属,却没有人来看他,也没有人想办法送钱。于是在岳某被拘留的第14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岳某刑事责任,刑事庭立即向岳某送达了控告状及自诉状,岳某无论如何也没想到,民事案件却变成了刑事案件,迫于压力,岳某当即急忙联系家属,于第二日凑齐全部钱款交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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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草芬芳,又到粽叶飘香时,又到万家团圆日,新县法院帮扶干警却一直在路上。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切实提升“两率”,让帮扶工作落到实处,6月16日,正值端午节假日期间,新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光金带领全院帮扶干警,来到结对帮扶的沙窝镇刘湾村开展扶贫走访活动。
6月12日上午9时10分,由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及吴某丙等14名被告人在列宁小学、箭厂河中学及赵某某工地施工过程中对他人敲诈勒索一案,在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松、杨晖出庭支持公诉;14名被告人及15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县政法委领导、人大代表、公安民警、被告人亲属50余人旁听庭审。
夏日,地上的土块被晒得滚烫滚烫的,新县法院的执行干警们,顶着炎炎烈日,开展了第二次“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执行行动。
为进一步落实信阳市委市政府“六套组合拳”要求及新县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安排部署,近日,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光金一行前往沙窝镇刘湾村开展听民声、转作风“大走访”—暨刘湾村扶贫知识大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落实新县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用精神扶贫助推精准扶贫。近日,新县人民法院邀请新县锦荣文化传媒公司在沙窝镇刘湾村文化广场举行了一场精彩纷呈的文艺演出。该院党组副书记曾新芳带领部分“红细胞志愿者”深入贫困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近日,由中共信阳新县县委、新县人民政府,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由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办,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冠名赞助的《2018中国旅游日河南省分会场主题活动暨羚锐·中国新县相亲&公益半程马拉松》开幕式在新县政府广场隆重举行。
5月21日下午,信阳新县人民法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日,全体班子成员、执行局、刑事庭、监察室干警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法院决策部署,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根据上级法院工作安排,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至8月10日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执行活动。
为进一步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增强群众的参与积极性,5月8日上午,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委、政府号召,在社区居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到信阳市新县广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传活动。
又是一年五月天,青年奋进正当时。在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部分青年干警组成篮球代表队与新县司法局代表队进行了一场“五四”青年节篮球友谊赛。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永远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不畏艰难、不怕牺牲,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4月23日下午,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中以《立足本职 秉公办案》为题,为全体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政党课,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光金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聆听党课。
为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激发干警活力、培育司法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4月23日,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召开2018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动员会,对新县人民法院文明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斌主持,全院干警参加会议。
自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账号进、出帐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但张某向新县法院财产申报其无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自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账号进、出帐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但张某向新县法院财产申报其无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