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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交易明细数百万 拒不执行被判刑

2018-04-1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自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账号进、出帐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但张某向新县法院财产申报其无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县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陈某清偿借款42万元,并按年利率5.6%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息随本清)。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履行期内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7日,陈某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去张某家中,均未找到人,打电话也未接,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对外发布悬赏公告寻找张某。但一直未找到人。2018年1月22日,经多方查找,将被执行人张某带到法院,经合议,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2018年1月28日,自诉人陈某向新县公安局提出控告,新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30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后自诉人陈某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新县工商银行账号1718022701105835179交易明细中有多笔进账、出账,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累计收入4728629.26元,累计支出4728314.21元;其名下有豫SAE689号奇瑞牌轿车一辆;其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号6229911570000268800001)中有余额1028元。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陈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3月7日,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张某明知自己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银行交易流水数百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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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新县法院 交易明细 拒不执行 被判刑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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