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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最快捷办理新规实施两周 信阳宣判首起案件

2017-11-2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王淑娟 余丽娟)11月10日起执行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后,依然有部分酒驾的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

11月24日上午8时,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案是本月10日信阳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出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阳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后,全市宣判的首起新发生的醉驾刑事案件。

11月10日晚22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海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叶林大道由北向南行至四桥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周某海与吴某某一起在叶林修理厂等候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交警现场进行了呼吸酒精测试,随后又将周某海、吴某某带至新县人民医院抽血。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周某海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375.7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海负事故全部责任。

新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0日对被告人依法刑事拘留,1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新县人民检察院于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由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斌独任审理,被告人周某海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新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海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海明知他人报警,与吴某某在汽车修理厂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悔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上述情节量刑时应予综合考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前科,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不是新口号,却仍然有许多司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11月22日,息县人民法院受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一案,于当日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今年刚满20岁,10月21日晚上与朋友聚餐,多喝了几杯,自认为酒量不错的他聚餐结束后就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谁知车行到息县大道时出了事,与一辆左拐弯的轿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王某本人也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2.5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且其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后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玉龙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312.55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自首、当庭认罪、悔罪、初犯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认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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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醉驾案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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