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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法院快审快结第二例醉酒驾驶案件

2017-12-1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王淑娟)在2017年11月10日起执行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后,息县人民法院于11月29日在接到息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后,当日快审快结第二例醉酒驾驶案件。

2017年10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息县临河乡某路段与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受损。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19mg/100ml。次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应依法从重处罚。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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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息县法院 醉驾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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