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信阳讯(记者 吴彦飞) 自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账号进、出帐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但张某向新县法院财产申报其无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县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陈某清偿借款42万元,并按年利率5.6%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息随本清)。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履行期内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7日,陈某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去张某家中,均未找到人,打电话也未接,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对外发布悬赏公告寻找张某。但一直未找到人。2018年1月22日,经多方查找,将被执行人张某带到法院,经合议,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2018年1月28日,自诉人陈某向新县公安局提出控告,新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30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后自诉人陈某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新县工商银行账号1718022701105835179交易明细中有多笔进账、出账,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累计收入4728629.26元,累计支出4728314.21元;其名下有豫SAE689号奇瑞牌轿车一辆;其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号6229911570000268800001)中有余额1028元。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陈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3月7日,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张某明知自己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银行交易流水数百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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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账号进、出帐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但张某向新县法院财产申报其无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4月17日上午,新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斌、执行局局长黄亚诚带领执行局9名同志,前往柘城法院学习考察执行工作。
日前,新县法院针对个别部门信访量增加趋势、纪律作风松懈苗头,开展对部门负责人的批评性约谈。
4月3日,新县法院二十余名干警在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中的带领下,前往新县烈士陵园参加清明节祭扫活动。
4月2日下午,新县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推进会。
3月28日,随着当事人提交的网上缴费凭证,新县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网上缴费业务成功办理,标志着该院正式进入了电子支付新时代,同时也开启了司法便民的新纪元。
3月19日,新县法院召开2018年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斌主持,院班子成员及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
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同心协力、互帮互助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涉及法律认定的诉讼主体方面,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是独立而不可替代的个体,任何人在没有得到明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任何名义私自充当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等诉讼参与人。
3月9日,在新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光金的带领下,班子成员、驻村工作队全体队员前往新县沙窝镇刘湾村开展志愿植树活动。
为了扩大执行宣传影响效果,新县法院组织部分青年干警走进火车站,开展法制宣传及法律咨询等志愿服务活动,受到群众欢迎。
为庆祝第108个“国际妇女节”,3月8日,新县法院党组成员及全体女干警前往新县连康山志仁小道开展“走进新时代、踏上新征程、重走红军路”活动。
3月1日,新县法院行政庭赴光山县巡回审理一起行政案件,和之前不同的是,此次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多了一位异地人民陪审员。
2018年3月5日,是第55个“学雷锋日”和全国第19个“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新县法院志愿者走进新县火车站,开展“普法宣传、助力春运”活动,用实际行动传承和践行着雷锋精神,也用关怀和帮助温暖“离家人”的旅途。
2月28日下午,新县法院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县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光金主持会议,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
自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账号进、出帐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但张某向新县法院财产申报其无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